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和水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第198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入库及管理
1、中心建立评审专家库,对在中心场所内履行评审职能的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培训、考核及廉洁教育,依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中心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可参与中心招标采购业务、交易业务、投资项目论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评审活动。
2、中心评审专家需经公开征集、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审核通过后进入评审专家库。
3、评审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泄露。
4、评审专家入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职业资格,例如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工程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等);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中心监督管理,年龄在70周岁(含70岁)以下,身体健康;
(5)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或盟市地区征集专家的条件,第(2)条中要求可放宽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需提供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中心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3)被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专家库取消专家资格的;
(4)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申请人登录“http://www.e-jy.com.cn/ejypw/login.aspx”,自主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选择专业,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①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②身份证;③毕业证;④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⑤其他证明材料(如审核部门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申报人能够胜任所填报专业的,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术著作、获奖证书、岗位证明等));⑥承诺书(详见附件一),中心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后将发送入库成功通知信息。
7、评审专家入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二),按规定进行变更:
(1)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2)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3)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4)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5)迁居外地的;
(6)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7)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
8、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中心管理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并及时变更、完善个人信息,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评审专家库系统发出语音通知时,评审专家应及时接听电话确认是否参加。
二、专家权利和义务
1、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3)向有关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4)接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5)对有关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
(4)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7)参加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8)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履行请假程序,提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请假条(详见附件三),发送至邮箱18586098109@163.com。
4、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规定评标开始时间前及时请假;
(2)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评标开始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资格;
(3)服从中心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4)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5)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标人外的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6)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7)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9)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评审项目;
(10)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1)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12)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13)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14)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16)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17)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三、评审现场工作要求
1、评审专家须按照语音和短信通知内容,通过专家通道准时到达评标地点,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并配合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及安检核查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2、评审活动开始前评审专家应签订《评标专家承诺书》(附件六),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3、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依法进行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完整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依据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完成独立评标,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4、当评审专家的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及以上的,为异常性打分,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5、评审活动开始前,全体评审专家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推荐产生评审委员会组长。
6、评审委员会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组织协调评审专家工作,确定评审工作顺序;
(2)组织评审专家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审专家意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含招标人代表):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评审专家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审投诉问题调查,配合项目复审、答疑,并不再另行收取评标费用。
9、评审专家需遵守《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评标场所管理办法》。
10、中心建立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制度,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应作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11、评审费用标准:招标采购业务费用标准详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采购项目费用收支办法》,交易、投资论证等其他业务费用标准中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发〔2023〕15号)发放。
四、专家考核管理
1、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考评一次,并予以公示。
2、中心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每个项目评审专家的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
3、如评审项目被相关部门调查且涉及评审专家相关问题,在中心收到函件后暂停评审专家评审资格,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处理。
4、使用采购人自有专家库的项目,评标期间存在不良行为的,由代理机构或中心向采购人书面反馈情况,由采购人对其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5、日常考核扣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①未按短信提示及时到达,并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
②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
①在评标开始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的;
②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审秩序且不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20分:
①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②评标时,打分明显有差距,拒不说明理由的;
③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④对按中心标准支付的评标费有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其他影响评标活动的行为;
⑤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其他专家公正评标的;
⑥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审区的;
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评审专家如有扣分情况,中心将通过二楼专家等候区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7、年度考核结果=100-日常考核扣分累计分数,按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1)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
(2)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良好;
(3)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合格;
(4)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基本合格;
(5)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8、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并给予暂停半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2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的;
(3)因评审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质疑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9、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并给予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1)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3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的;
(3)评审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0、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引起纠纷诉讼的,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1)随意填报评标专业,在评审时不能胜任该专业评审工作的;
(2)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3)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6)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7)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
(8)受到刑事处罚的;
(9)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10)两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11)有其他恶意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本办法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专家承诺书
附件2 评标专家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3 评标专家请假条
附件4 日常考核及打分表
附件5 异常性打分说明表
附件6 评标专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