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区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指导意见》(内国资发〔2019〕11号)的要求,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搭建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内进行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发生的失信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不良行为的反映主体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采购活动的中其他主体的诚信状况,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按照本制度对相关主体进行失信行为公示,共同建立和完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对相关主体失信行为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失信行为记录期间,被记录主体不得参与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内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公示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记录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佐证材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公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2.属于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
3.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据恶意质疑或投诉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5.中标人与采购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7.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第六条 供应商自第五条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或者出现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招标采购项目: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三)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提供佐证材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公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不履行信息隔离保密责任,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项目被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4.采购人反馈因代理工作质量造成的项目违法或不合规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自第七条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招标采购项目。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场所内开评标项目涉及上述失信及黑名单行为的,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书面反馈采购人。
第十条 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对暂停1年评标资格的评审专家进行失信行为公示。
第十一条 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对取消评标资格的评审专家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各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计入失信行为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或信息来源单位提出异议。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转送信息来源单位,信息来源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人。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来源单位应及时更正,同时对更正后信息以书面说明形式向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供。
第十四条 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告内容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失信行为当事人名称、项目名称、失信行为类型、失信行为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失信行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公示信息应隐藏姓名某个字及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第十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行为公示中删除:
(一)超过公示记录期限的;
(二)经证实,公示信息不实的;
(三)其他应删除的情形。
第十六条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同时推送“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