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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8-06   2676次阅读

一、范围

本标准依据自治区国资委《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发〔2024〕7号),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搭建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和电子招标系统,为国有企业提供场所管理、采购活动组织、阳光商城、采购信息汇集及发布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本标准适用于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为国有企业提供的场所管理、采购活动组织、阳光商城、采购信息汇集及发布四类服务。

二、服务内容定义

(一)场所管理服务

本服务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场所开评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供场地预约、采购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成交结果公示和成交通知书发布等服务。

(二)采购活动组织服务

本服务是指采购人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方”)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内部采购制度及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业务规则开展的采购活动,包括编制并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抽取专家、组织开评标、发布结果公示和成交通知书、资料归档移交等。

(三)阳光商城服务

本服务是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国资委推动区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功能而着力构建的新型智慧企业电商采购平台,为采购人小额零星采购需求免费提供一站式采购服务。

(四)采购信息汇集及发布服务

本服务是指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区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资发〔2019〕11号)文件要求,已自建采购系统的国有企业,与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向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推送采购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并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相关要求及标准向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推送采购全过程数据等信息。

三、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国有企业采购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2.创新高效。结合国有企业采购特点,创新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流程,确保规范、高效运行。

3.公开透明。保障信息公开,全流程可追溯,不断提高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度。

(二)基本要求

1.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满足采购活动需要的服务和信息化系统,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2.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服务流程

(一)场所管理服务流程

1.合同签订

采购人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委托关系。

2.系统操作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使用场所管理系统进行场所预约权限申请,完成申请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线上进行场地预约、采购公告发布、专家抽取、结果公示和成交通知书发布等工作。

使用电子标系统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流程操作:

①与内蒙古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业务系统使用协议》;

②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自身项目审批流程,提出系统使用申请;

③根据协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及审批流程,配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权限;

④权限开通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业务人员使用账号、密码登录系统进行项目公告/文件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组织、结果公示和成交通知书发布等工作。

3.开标、评标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评标场所管理办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管理办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4.归档

1)项目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归档要求完成归档、移交。

2)使用电子招标系统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系统中生成采购业务电子档案。

(二)采购活动组织服务流程

1.建立委托关系

1)采购组织方充分了解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双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或采购人提供委托单的形式建立委托关系。

2)合同或委托单需包括以下内容:

①采购人、采购组织方基本情况;

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采购限价、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服务费收取标准;

③采购人承诺本项目资金已落实且未实施,明确后续需要确认文件的方式。

2.编制并发布采购文件

采购组织方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履行采购组织方内部分级审核程序后由采购人确认,采购组织方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3.开标、评标

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评标场所管理办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4.结果公示及成交通知书发布

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或报价结果后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组织方发布成交结果公示。采取招标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2)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组织方向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合同签订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要求自行商议签订合同事宜。

6.归档

项目结束后,采购组织方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直接委托项目档案要求,完成归档并向采购人移交。

(三)阳光商城服务流程

1.合同签订

采购人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商城运营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阳光商城三方框架协议》,与阳光商城运营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阳光商城服务协议》。

2.账号获取

协议签订后,由阳光商城运营单位根据合同及采购人权限需求,为采购人开通采购账号,设置账号预算及审批权限。

3.采购人下单

采购人登录阳光商城,自助下单并提交审批。

1)审批流程

采购人的审批人登录阳光商城后,对订单进行审批。

2)产品配送

订单生效后,阳光商城运营单位发起产品配送流程。

3)售后流程

采购人登录阳光商城发起申请售后流程或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进行操作。

4)对账流程

采购人与阳光商城运营单位按账期对账,双方确认无误后由阳光商城运营单位开具发票、采购人支付费用。

(四)信息汇聚及发布服务流程

采购人按照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数据接口的对接要求,提供关于信息种类、时间要求、信息内容等推送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1.具备完善的服务监督反馈制度,畅通监督渠道。监督电话0471-3473049、监督邮箱:ygcgfwpt@126.com。

2.服务内容、流程、标准以及收费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3.严格执行服务质量评价改进工作机制,按照评价情况,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信息发布服务


附件

 

信息发布服务

 

信息种类

推送时间要求

推送信息内容

项目信息

采购人通过自建采购系统发布当日同步推送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类、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信息

标段(包)信息

标段(包)编号、标段(包)名称、标段(包)内容、标段(包)分类、预算、适用法律、采购人等信息

预审公告

公告名称、预审公告内容、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开始时间、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截止时间、递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公告发布媒体、预审公告发布时间等信息

预审公告变更

变更公告名称、原公告编号、变更后获取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变更后递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变更公告内容、预审公告变更发布时间等信息

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公示名称、关联标段(包)、预审结果公示内容等

招标公告

   公告名称、招标公告内容、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信息

招标公告变更

   变更公告名称、原公告编号、变更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变更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变更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变更发布时间等信息

开标记录

   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等信息

候选人公示

   候选人公示名称、公示内容、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等信息

结果公告

  结果公告名称、公告内容、公告发布时间等信息

中标人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人名称、中标价、节支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