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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9-19   2381次阅读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费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费用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场所费用收取标准

(一)场所服务费

1.有明确成交总价的项目,按最终成交总价1‰向成交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所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统一收取。

2.有采购限价或预估价但无成交总价的单价、费率类项目,按照项目成交单价、费率的降幅比计算成交总价,按成交总价1‰向成交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所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统一收取。

3.有采购限价或预估价但无成交总价的入围、框架类项目,按采购限价或预估价1‰向成交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所服务费,成交供应商为2家及以上的,由成交供应商平均分摊或按照标段分配比例承担场所服务费,每标段每家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统一收取。

4.无采购限价的入围、框架、单价、费率类项目,1000元/家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所服务费。

(二)场地费

1.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承担场地费,经采购人同意的,可由供应商支付:

时间标准

费用标准

0.5天:09:00-14:00或14:00-19:00

500元/间

1天:超出0.5天时间1小时及以上;超过20:00的,每超出1小时(含)增加200元

1000元/间

2.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情形承担相应费用:

(1)预约中心场所,报名结束后一日内未取消场所预约或未能准确预约场地并造成空场的,按1500元/间/天标准收取费用;场地预约时长不能满足评标时长,需要增加评标天数的,按700元/间/半天、1500元/间/天标准收取费用。

(2)除首次评标未成交不收取场地费,该项目后续评标无论成交与否均按照时长收取场地费。

上述费用应在项目预约开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支付,未按要求支付的暂停场所预约服务。

二、系统使用费标准

供应商按照500元/标段/家次标准支付系统使用费,特殊项目可提高收费标准,最高不得高于800元/标段/家次,系统开发公司调整系统使用费标准的,应征得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评标评审费标准

专家评标评审费、餐费及住宿等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参照以下标准承担;

1.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含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2.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最高1200元封顶。

(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 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5)专家承担同 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6)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50%。

3.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应为有需求的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4. 专家异地评标的以下公共交通费用可以凭票报销:

1)异地往返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标准报销;

2)市内往返评标场所交通费据实报销。

5.采购人委派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的采购人代表、监督人等工作人员的评审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6.复评或配合质疑答复,需重新组织原评审组评审的,不再另行支付评审费。

7.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需使用中心专家库以外专家的,如所在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评审费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其他收费事项

1.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对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适用。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采购项目费用收支办法》(内产交综字〔2022〕53号)同时废止,其中涉及直接委托项目的收费,按照《内蒙古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费用收支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