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推进区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场交易活动中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场所工作秩序,保障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场交易项目按采购人主体职责分工,负责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平台负责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相关行为的见证、记录工作。
代理机构通过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和其他法定媒介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交易,应当及时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有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凡代理机构不符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的,不得在平台开展代理活动。
一、标前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入库要求
1.1场所服务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施行无门槛登记备案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首次进场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之前,需提交以下资料履行场所备案程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有项目进场时提供;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为分支机构需提供);
(4)承诺书(见附件1);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1份)交由中心存档备案,以上信息发生变动时,招标代理机构需及时到中心更新资料。
1.2直接委托项目
直接委托项目由平台工作人员承担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2、发布公告、场地预约、抽取专家
2.1.1入场项目需在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为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性,原则上要求公告发布当日15:00前,招标代理机构需向中心提交发布公告所需资料(见附件2)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场所预约指南》,通过平台网站自行预约场地,提交中心审核。
2.1.2场地预约成功后,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时使用场地的,应及时做场地预约变更并告知中心。未及时做场地预约变更造成场地资源浪费的,中心按照考核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2.1.3发布变更公告时,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加盖公章的变更公告原件。
2.1.4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供应商报名工作。
2.1.5项目统一在平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两天与平台预约具体抽取时间,同时发送电子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单》(见附件3)。
抽取专家时,向平台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单》原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家抽取操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二、开标、评标
参与开评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评标场所管理办法》。
三、发布中标公示、处理质疑投诉、结算归档
3.1发布中标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需向中心项目负责人提供加盖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的中标公示原件,当日在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示。
3.2处理质疑投诉
场所服务项目公示期间如接到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效的质疑、异议或投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填写《代理机构拷贝、调阅视频申请单》(见附件4)后,申请查看或拷贝现场音视频监控资料。
3.3平台开评标音视频监控资料存储时间为三个月,招标代理机构须在评标结束后一月内与平台预约时间拷贝音视频监控资料,移动存储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准备。
3.4结算归档
场所服务项目: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通知中标人交纳平台服务费,并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结算窗口领取缴费凭证后,交平台项目负责人办理中标通知书盖章事宜。
四、考核管理
4.1场所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区域有以下不合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平台工作人员当天将情况记录(见附件5)反馈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整改意见提交平台;如同一机构出现两次不合规情形,平台将情况记录(见附件6)或其他证明材料反馈采购人,并暂停为其预约开评标场所,经招标代理机构整改并得到采购人书面许可后,方可继续在平台开展开评标活动:
(1)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2)已安排的项目发生延期或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的;
(3)对已接收的投标(响应)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宣读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接收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
(5)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6)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评标(评审)导致投诉调查处理的;
(7)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
(8)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
(9)进入评标(评审)现场前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或在评标(评审)区域内接打电话的;
(10)故意损坏平台设施、设备的;
(11)进行询标时,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
(12)不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的;
(13)不服从平台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21日
附件1.招标代理备案承诺书
附件2.场所服务项目进场资料
附件3.专家抽取申请单
附件4.代理机构拷贝、调阅视频申请单
附件5.招标代理公司开评标场所不当行为情况记录(给代理公司)
附件6.招标代理公司开评标场所不当行为情况记录(给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