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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3-05   342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展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场所工作秩序,保障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进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开展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进场要求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四)具有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五)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场所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进场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为分支机构需提供);

(四)规范执业承诺书。

第六条 未在场所管理系统中提交的其他采购人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或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变更。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办理资料提交、场地预约、公告/公示发布及场所服务费协助交纳等手续;

(三)在项目开标前1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开展准备工作;

(四)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场所时应佩戴身份标识标牌,保持仪容整洁,举止文明、服从管理。

 

(五)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流程组织开标会议,确保开标流程规范合法;

(六)服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向采购人、监督人和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采购公告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须按《场所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1)要求,通过场所管理系统预约场地。预约成功后,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提前通过场所管理系统发布采购公告,同时上传加盖采购人印章的《采购招标委托单》(见附件2)及加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印章的采购公告扫描件,经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场所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九条 场所预约成功后,如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时使用场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场所管理系统在线延期、变更或取消。

第十条 开标前一日内,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场所管理系统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专家库线上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成交结果公示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场所管理系统发布,同时上传加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印章的成交结果公示扫描件。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通知成交供应商交纳场所服务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确认服务费到账后,办理成交通知书盖章事宜。成交通知书于发布当日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场所管理系统上传。

第十二 项目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递交项目资料(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评标录音录像管理办法》的规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开评标监控录音录像的存储和备份期限为开评标结束后6个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评标结束后6个月内将《招标采购项目监控视频拷贝申请表》(见附件4)递交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并预约时间拷贝音视频监控资料,移动存储设备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准备。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预约场所前须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交纳5000元的场所服务保证金。

保证金扣除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最后一次扣款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至5000元,未完成补交的暂停场所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使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场所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该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的项目是否存在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服务费的情形,不存在未交纳情形的完成退款,存在未交纳情形的待成交供应商交纳服务费或经招标代理机构同意,从其保证金中扣除服务费后退还该招标代理机构保证金。

第十五条 项目报名结束后1日内未取消并造成空场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预约开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交纳1500元/间评标室使用费或从场所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招标代理协议约定的权限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严格执行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下列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违反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

(二)未发布或未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发布采购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拟派人员对招标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流程不熟悉,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三)未按规定或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四)项目因故需变更或取消,未在系统中及时变更或取消场地预约,影响场地安排或开评标进程的;

(五)开标时间截止后工作人员未到达预约开评标地点,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标工作的;

(六)对外发布的信息有误或未按规定在系统上传相关材料的;

(七)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财物,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

(八)其他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场所管理人员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履职不到位、违反阳光采购平台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和纠正;对需要记录并公示的行为,每周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评标区公,并按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反馈(附件5)

第十九条 对违法或违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或禁止其进入阳光采购平台开展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内产交综字〔201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场所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附件2.采购招标委托单(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格式)

附件3.项目资料

附件4.招标采购项目监控视频拷贝申请表

附件5.关于XX公司开评标活动违规行为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