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评标场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评标活动,创造秩序良好的开标评标环境,结合开评标场所日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在场所内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场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场所管理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监督人员适用本办法。
开评标场地内各区域均纳入视频采集范围,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
第一章 场地预约管理
第一条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首次进场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前,须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签订《采购业务委托合同(场所服务类)》,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场所管理系统申请场所预约权限,上传场所预约权限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按《场所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2)要求,通过场所管理系统预约场地。
第三条 场所预约成功后,即按照预约时间进行开评标活动。如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时使用场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场所管理系统在线延期、变更或取消。
第二章 开标区管理
第四条 场所管理人员在每日首宗项目开标前20分钟到达开评标场地,进行消防安全及设备检查工作并在开标活动开始前开启监控视频,保证监控按时开启。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约时间,按时到达开标场所,组织引导监督人员、纸质标项目的供应商等有序进入开标室。
第六条 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开标程序、开标纪律,将通讯工具保持静音状态或关闭。
第七条 开标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引导离开现场;如有需现场答疑或多轮次报价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场所管理人员提前沟通,统一安排供应商代表在指定区域等候。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
第三章 评标区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短信通知确认的评审时间前到达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经专用通道进入评标等候区。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场所管理人员在有监控的封闭评标区内打印评审专家名单,由监督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签字(附件3)。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人员在评标区入口处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证件与名单的一致性,保证评审专家为本人到场。
第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区前,须签到登记(附件4)。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监督人员将通讯器材、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录音录像和无线上网设备等)存放于存储柜中,通过安检佩戴工作牌方可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储上述设备并经场所管理人员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后,通过安检并佩戴工作牌方可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除因工作、身体及评审需要,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特殊情形需与外界联系的,评审专家应使用评标区内的录音电话进行。中途离场评审专家的评标结论作废,由新补替专家重新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设备或系统故障时,评审专家不得擅自采取措施,应立即联系相关技术人员解决,严禁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就投标文件涉及的有关事宜需供应商进行澄清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录音电话通知供应商做出回复。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随时关注评审专家的身体情况,必要时应及时送医并进行专家的补充抽取。
第十九条 对于评审时间超过20:00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征求评审专家意见,结合场地情况判断是否继续评审,并对专家的人身及健康状况负责。
第二十条 评标开始后,各主体不得再有其他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域,除需要补抽专家的特殊情形,评审期间离开评标区的人员签署中途离场书面承诺(附件5)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第四章 隔夜评标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隔夜评标项目是指评标工作不能在1日内完成,为保障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安全,保证评标质量,需延长至次日或多日继续评标的模式。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隔夜评标项目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包括选定住宿酒店,协调往返酒店车辆,安排评审专家单独入住等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外出住宿的酒店应满足为每位评审专家提供独立房间和卫生间,单独用餐等条件。房间内应具备切断网络和电话等对外联系的渠道和功能,公共区域应具备全程无死角清晰的视频监控录像。
第二十四条 参与隔夜评标外出住宿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对住宿酒店、专家姓名、房间号码以及评标有关其他信息等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隔夜评标外出住宿的评审专家在外出住宿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互串房间,不得擅离酒店。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预计投标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场所管理系统中按照预计开评标时长预约场地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场地的预约。
未预先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在评标时发现投标单位多或评标工作量大等情况,预估当日无法完成评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沟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根据次日项目情况安排场地。
第二十七条 隔夜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的通讯设备一律封存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直至评标活动结束。外出住宿不得将评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第二十八条 隔夜评标外出住宿的项目原则上当日21:00前暂停评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评标区入口处带领专家封闭乘车入住酒店,次日早9:00前送回评标区入口。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隔夜评标项目外出住宿人员的安全及信息隔离负责,保证上述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入住外出住宿酒店期间遇有突发情况,应与采购人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发生火灾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时,按照外出住宿酒店应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公示
第三十一条 场所管理人员对发现下列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和纠正;对提醒、制止或纠正无效的行为进行公示。
(一)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开标室,开标结束的不得无故在开标室逗留;
(二)任何人不得影响和干涉正常的开评标工作,严禁吸烟、大声喧哗,进入开评标环节后,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
(三)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毁坏开评标资料。
(四)评标区离场人员不得再次返回。
(五)评审专家不得记录、复印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或违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主体可以通过参加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座谈会、培训会或意见箱投递建议等形式向场所管理人员提出场所改善意见和管理建议,发现场所管理人员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向场所公示渠道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各主体应自觉维护安全场所环境,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发现安全隐患事件,应及时通知场所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场所管理人员须按照《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开评标场所工作细则》,对场所内进行的开、评标行为实施巡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遵守《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须遵守《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场所预约权限申请表
附件2.场所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附件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名单打印情况表
附件4.采购人授权登记表
附件5.离场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