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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8-06   2138次阅读


为加强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和水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第198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4〕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入库及管理

1.中心建立评审专家库,对在中心场所内履行评审职能的评审专家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及廉洁教育,依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中心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可参与中心招标采购业务、交易业务、投资项目论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评审活动。

2.评审专家需经公开征集、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审核通过后进入中心评审专家库。

3.评审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泄露。

4.评审专家自入库申请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期限届满前30日评审专家需根据到期信息提示重新申报入库。

5.评审专家入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职业资格,例如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师工程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等);

3)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5)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中心管理,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或盟市地区征集专家的条件,第(2)条中要求可放宽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需提供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中心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等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的;

3)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专家库通报处罚或取消专家资格的;

4)在“信用中国”等国家网站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对于已经入库的评审专家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入库情形的评审专家,中心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将其调整出库。

8.申请人自主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选择专业,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①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②身份证;③毕业证;④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⑤其他证明材料(如审核部门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申报人能够胜任所填报专业的,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术著作、获奖证书、岗位证明等);⑥专家入库承诺书(附件1-1)或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格式自拟)。中心工作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9.评审专家入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2),按规定进行变更:

1)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2)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3)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4)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5)迁居外地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

6)不愿意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

7)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

10.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中心管理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并及时变更、完善个人信息,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发出语音通知时,评审专家应及时接听电话确认是否参加。

二、专家权利和义务

1.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3)向有关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4)接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5)对有关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中心的管理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入库;

2)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评标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

5)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和评标评审现场秩序,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主动向采购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7)协助、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纠正评标评审报告中的错误

8)参加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履行请假程序,提交评审专家请假条(详见附件1-3),发送至邮箱nmcqcg@126.com。

4.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短信通知到场时间前30分钟请假;

2)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短信通知到场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评审资格;

3)服从中心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4)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5)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6)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7)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9)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评审项目;

10)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1)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12)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13)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14)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16)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17)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三、评审现场工作要求

1.评审专家须按照语音和短信通知内容,通过专家通道准时到达评标地点,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并配合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及安检核查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2.评审活动开始前评审专家应签订《评审承诺书》(附件1-4),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3.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依法进行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完整阅读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依据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地完成独立评标,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4.当评审专家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及以上的,为异常性打分,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如实填写异常性打分说明表(附件1-5),并存入评标档案。

5.评审活动开始前,全体评审专家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推荐产生评审委员会组长。

6.评审委员会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组织协调评审专家工作,确定评审工作顺序;

2)组织评审专家研读采购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审专家意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含采购人代表):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评审专家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审投诉问题调查,配合项目复审、答疑,并不再另行收取评标费用。

四、专家履职管理

1.中心建立并永久保存评审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审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2.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中心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3.中心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每年公示一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4.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每个项目评审专家的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

5.如评审项目被相关部门调查且涉及评审专家相关问题,在中心收到函件后暂停评审专家评审资格,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处理。

6.使用采购人自有专家库的项目,评标期间存在不良行为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中心向采购人书面反馈情况,由采购人对其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7.日常考核扣分事项及标准(附件1-6):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

①未按短信提示及时到达,并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

②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20分:

①在评标开始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的;

②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审秩序且不服从中心、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的;

③不仔细审阅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0分:

①评标时,打分明显有差距,拒不说明理由的;

②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③对按中心标准支付的评标费有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其他影响评标活动的行为;

④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其他专家公正评标的;

⑤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审区的;

消极评审或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费,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的;

专家到场后无故离场,未参与评标的;

⑧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来参与评标的;

⑨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8.评审专家响应抽取参加评标考核

年度抽取10次以上的评审专家响应抽取参加评标考核标准:

1)响应抽取比例≥70%,不扣分;

2)40%≤响应抽取比例≤70%的,扣10分;

3)响应抽取比例<40%,扣20分。

9.评审专家年度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分数为总分100分,减去年度日常考核累计扣分和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扣分后的得分。

10.评审专家如有扣分情况,将通过网站及专家等候区显示屏进行公示。

11.年度履职考核按年度考核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1)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

2)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良好;

3)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合格;

4)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基本合格;

5)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12.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并给予暂停半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1)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2)因评审专家失职或对评审专家的有效投诉质疑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13.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并给予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1)年度履职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2)评审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4.评审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引起纠纷诉讼的,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1)随意填报评标专业,在评审时不能胜任该专业评审工作的;

2)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3)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6)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7)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

8)受到刑事处罚的;

9)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10)两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11)有其他恶意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中心建立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制度,评审专家遵守本制度的同时需遵守《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评标场所管理办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评审专家信用记录作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16.评审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退出中心专家库等免予追责。

五、其他

1.评审费用标准:招标采购业务费用标准详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采购项目费用收支办法》。交易、投资论证等其他业务费用标准,中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发〔2023〕15号)发放。

2.评审专家对履职考核情况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3.本办法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产交综字〔2024〕43号)废止。

附件1 专家入库承诺书

附件2 评审专家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3 评审专家请假条

附件4 评审承诺书

附件5 异常性打分说明表

附件6 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及打分表